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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參字第 6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對於債務人為債權人提存給付物,並未定其提存
之期限。故台灣銀行為愛國獎券中獎人納稅信者蓄逾期未領者,因筆數過
多,為避免處理手續之繁重,就各年度未領總額彙計提存,似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三二六條,對於債務人為債權人提存給僓物,並未定其提存之期
          限。故臺灣銀行為愛國獎券中獎人納稅儲蓄逾期未領者,因筆數過多,為
          避免處理手續之繁重,就各年度未領總額彙計提存,似無不可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