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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刑(二)字第 17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查民航公司或輪船公司均係法人,法人在民法上雖具有獨立之人格,但就
我國刑法規定言,并不能為犯罪之主體,此觀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
之種類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規定自明,蓋前四種
刑罰僅適用於自然人,而最後一種刑罰既罰金刑雖得對於法人行之,然如
不能繳納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須易服勞役,法人仍屬無法承受。是對違
規擅運貓犬進口之航空公司或輪司似無從引用刑法有關定加以處罰之餘地
。
全文內容:查民航公司或輪船公司均係法人,法人在民法上雖具有獨立之人格,但就
          我國刑法規定言,并不能為犯罪之主體,此觀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
          之種類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之規定自明,蓋前四種
          刑罰僅適用於自然人,而最後一種刑罰既罰金刑雖得對於法人行之,然如
          不能繳納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須易服勞役,法人仍屬無法承受。是對違
          規擅運貓犬進口之航空公司或輪司似無從引用刑法有關定加以處罰之餘地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