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配偶共同為
之」。又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
二人之養子女」。養父母死亡後,能否再為他人收養法律雖無明文規定,
然多數學者均採消極說,認為養父母之一方死亡後,養子女與已故養親之
收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在尚未終止收養前,依上開規定,自不得
再為他人所收養。至於終止收養關係,僅得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
由雙方同意終止,或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終止,
如當事人之一方已死亡,其收養關係即屬無從終止,準此而言,本件車善
華欲收養亡夫田子英之養子田正隆,似非法之所許。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配偶共同為
之」。又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除前條規定外,一人不得同時為
二人之養子女」。養父母死亡後,能否再為他人收養法律雖無明文規定,
然多數學者均採消極說,認為養父母之一死亡後,養子女與已故養親之收
養關係,不能視為當然終止,在尚未終止收養前,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再
為他人所收養。至於終止收養關係,僅得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規定,由
雙方同意終止,或依同法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終止,如當
事人之一方已死亡,其收養關係即屬無從終止,準此而言,本件車○○欲
收養亡夫田○○之養子田○○,似非法之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