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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民字第 66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釋申請死亡宣告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謂之利害關係人,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遺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及其他就死亡宣告
          有身分上或財產法上利害關係之人,若失蹤人無遺產繼承人,國庫亦得為
          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
內政法令解釋彙編-役政類 (下冊) (84年9月版) 第 41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