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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令刑(二)字第 70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查檢察官對執行徒刑或拘役,依裁判主文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於執件時,
固應審酌受刑人有無刑法第四十一條執行顯有困難之原因,俾便決定准其
易科罰金與否,但此類案件仍以執行徒刑或拘役為原則,准其易科為例外
。如檢察官依原則執行時,於在監執行中始發生執行顯有困難之原因,則
依易科罰金之立法本意,未嘗不可對其所餘刑期准予易科罰金。此種情形
檢察官並非作第二次之決定,仍屬第一次之決定,惟事關刑之執行,嗣後
檢察官對於易科罰金之案件,應慎重衡量,倘在執行中發生得易科罰金之
情事,尤應審慎核擬,報請首席檢察官核定行之,以昭慎重,而符法意。
全文內容:查檢察官對執行徒刑或拘役,依裁判主文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於執件時,
          固應審酌受刑人有無刑法第四十一條執行顯有困難之原因,俾便決定准其
          易科罰金與否,但此類案件仍以執行徒刑或拘役為原則,准其易科為例外
          。如檢察官依原則執行時,於在監執行中始發生執行顯有困難之原因,則
          依易科罰金之立法本意,未嘗不可對其所餘刑期准予易科罰金。此種情形
          檢察官並非作第二次之決定,仍屬第一次之決定,惟事關刑之執行,嗣後
          檢察官對於易科罰金之案件,應慎重衡量,倘在執行中發生得易科罰金之
          情事,尤應審慎核擬,報請首席檢察官核定行之,以昭慎重,而符法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