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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令刑(一)字第 78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12 月 06 日
要  旨:
查國營鐵路局調車工,如係依鐵路局法令從事公務或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
員乙節,本部先後於三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京 (三七) 指參字第二七二五三
號令暨四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 (四○) 指參字第九四九號令釋在案。按現
在鐵路局業務係屬國營,其職員自屬公務員,且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二
三號:「依法令服務於國營鐵路之職工警察及從事於公務之伕役應一律認
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之解釋,其在火車上執行查票之行為,自可認為依法
令從事公務之行為,應無疑義。
全文內容:查國營鐵路局調車工,如係依鐵路局法令從事公務或國營事業人員為公務
          員乙節,本部先後於三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京 (三七) 指參字第二七二五三
          號令暨四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 (四○) 指參字第九四九號令釋在案。按現
          在鐵路局業務係屬國營,其職員自屬公務員,且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三二
          三號:「依法令服務於國營鐵路之職工警察及從事於公務之伕役應一律認
          為刑法上之公務員」之解釋,其在火車上執行查票之行為,自可認為依法
          令從事公務之行為,應無疑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3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