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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68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18 日
要  旨:
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繼承開始時,經其生前另案代理人聲請法院指定其堂
弟乙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現乙因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申請變賣其遺產
。查該遺產管理人既係法院指定,其變買遺產之行為,又無從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末段規定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則參以遺產管理人應
受法院監督之法理,似得由該遺產管理人聲請原指定法院准許後,變賣其
遺產。
全文內容: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繼承開始時,經其生前另案代理人聲請法院指定其堂
          弟乙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現乙因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申請變賣其遺產
          。查該遺產管理人既係法院指定,其變賣遺產之行為,又無從依民法第一
          一七九條第二項末段規定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則參以遺產管理人應受法院
          監督之法理,似得由該遺產管理人聲請原指定法院准許後,變賣其遺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