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繼承開始時,經其生前另案代理人聲請法院指定其堂
弟乙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現乙因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申請變賣其遺產
。查該遺產管理人既係法院指定,其變買遺產之行為,又無從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末段規定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則參以遺產管理人應
受法院監督之法理,似得由該遺產管理人聲請原指定法院准許後,變賣其
遺產。
全文內容:本件被繼承人甲死亡繼承開始時,經其生前另案代理人聲請法院指定其堂
弟乙為遺產管理人在案,現乙因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申請變賣其遺產
。查該遺產管理人既係法院指定,其變賣遺產之行為,又無從依民法第一
一七九條第二項末段規定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則參以遺產管理人應受法院
監督之法理,似得由該遺產管理人聲請原指定法院准許後,變賣其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