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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66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09 日
要  旨:
查民法第三二三條規定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貴函所述
情形如經當事人同意,於法尚無牴觸,該庫所擬是否可行仍請貴部卓酌
全文內容:查民法第三二三條規定之抵充順序,得以當事人之契約變更之。貴函所述
          情形如經當事人同意,於法尚無牴觸,該庫所擬是否可行仍請貴部卓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20 頁
民事法令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15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