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繼承開始,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無配偶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而
有第二順位父甲母乙,甲早已先丙在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繼承
尚未發生,乙雖於民國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改嫁,但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
開始時尚屬生存,依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六七號判例所示,似應
由乙單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則被繼承人之同父異母所生兄弟姊妹,與乙
改嫁後所生之兄弟姊妹,似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
全文內容:本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死亡,繼承開始,依民法第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無配偶及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而
有第二順位父甲母乙,甲早已先丙在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繼承
尚未發生,乙雖於民國二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改嫁但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
始時尚屬生存,依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一○六七號判例所示,似應由
乙單獨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則被繼承人之同父異母所生兄弟姊妹,與乙改
嫁後所生之兄弟姊妹,似均無從發生繼承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