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50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查收養子女及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前段及第一千零八
十條第二項規定,均應以書面為之,是具備上項法定方式,即屬有效,至
書面契約亦不以有證人證明為生效要件,故有無證人證明,在所不問。
全文內容:查收養子女及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第一○七九條前段及第一○八○條第
          二項規定,均應以書面為之,是具備上項法定方式,即屬有效,至書面契
          約亦不以有證人證明為生效要件,故有無證人證明,在所不問。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0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