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收養子女及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前段及第一千零八 十條第二項規定,均應以書面為之,是具備上項法定方式,即屬有效,至 書面契約亦不以有證人證明為生效要件,故有無證人證明,在所不問。
全文內容:查收養子女及終止收養關係,依民法第一○七九條前段及第一○八○條第 二項規定,均應以書面為之,是具備上項法定方式,即屬有效,至書面契 約亦不以有證人證明為生效要件,故有無證人證明,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