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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3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
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
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
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
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全文內容:查「僅因戰事,交通阻隔,一時無從探悉其行止,顯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
          二條第九款所謂生死不明之情形不同,即不得據為請求離婚之理由」,最
          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著有判例。本件僑胞陳伯高等以其配偶
          身陷大陸多年,生死不明,請求離婚,即難認為有據。又請求離婚亦須向
          法院為之。惟陳伯高等之配偶如確已死亡,其原來之婚姻關係即不存續,
          彼等如再行結婚,並不生重婚之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0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