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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31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6 月 02 日
要  旨:
本件謝某之所有土地,既係經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限定繼承其亡父之遺產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現謝某出賣該土地,自應就其
賣得價金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並受同民法第一一五五條之限制。至台灣
省政府所擬以該土地買賣移轉登記,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惟
為慎重計,如審查准予移轉者,應將移轉登記情形通知受理限定繼承呈報
之法院,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之或債務人代表人云云,尚無不合,似可採用
。
全文內容:本件謝某之所有土地,既係經依民法第一一五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定繼
          承其亡父之遺產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現謝某出賣該土地,自應就其賣得價
          金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並受同法第一一五五條之限則。至臺灣省政府所
          擬以該土地買賣利轉登記,應依土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惟為慎重計
          ,如審查准予移轉者,應將移轉登記情形通知受理限定繼承呈報之法院,
          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債務人代表人云云,尚無不合,似可採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9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