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31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本件埔里地政事務所受理債務人乙與債權人甲,共同聲請辦理終身定期抵
押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依來函所附兩造訂立之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第三條規定:「乙方每年應給付甲方蓬萊榖一千台斤,於每年六月或十
月末日各交付五百台斤」,及第二條:「期間自民國五十五年第一期起至
甲百歲年老逝世為止」觀之,則此項終身定期榖,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條
所定終身定期金性質,終身定期榖既係乙對於甲所負之債務,依同契約書
第一條乙以其所有土地為甲之債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雖兩造聲請
為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登記,實為每年給付終身定期蓬萊榖一千台斤而設
定之抵押權登記,不能即認為定期終身,似可將該債權名稱債權額及供擔
保之抵押權分別予以登記,又所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上權利存續期
限欄載有「不定」字樣,是否為不定期限,尚欠明確,似宜由該所向聲請
人詢明後辦理登記。
全文內容:本件埔里地政事務所受理債權人乙與債權人甲,共同聲請辦理終身定期抵
          押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依來函所附兩造訂立之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第三條規定:「乙方每年應給付甲方蓬萊谷一千台斤,於每年六月或十
          月未日各交付五百台斤」,及第二條:「期間自民國五十五年第一期起至
          甲百歲年老逝世為止」觀之,則此項終身定期谷,有民法第七百二十九條
          所定終身定期金性質,終身定期谷既係乙對於甲所負之債務,依同契約書
          第一條乙以其所有土地為甲之債權提供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雖兩造聲請
          為終身定期抵押權設定登記,實為每年給付終身定期蓬萊谷一千台斤而設
          定之抵押權登記,不能即認為定期終身,似可將該債權名稱債權額及供擔
          保之抵押權分別予以登記,又所附土地他項權利登記聲請書上權利存續期
          限欄載有「不定」字樣,是否為不定期限,尚欠明確,似宜由該所向聲請
          人詢明後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