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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277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按夫妻離婚唯有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兩願離婚,及同法第一○五二條所
列十款情形之一,由一方請求法院判決與他方離婚者為限。本件申請人劉
某經提出法院之認證書,該認證書則係以李某王某所具之證明書證明劉某
之配偶已在陷區大陸另行改嫁云云為憑據,依照首開法文,自不能憑以認
定劉某與其配偶業已離婚,亦不得據以申請變更其戶籍上配偶欄「存」為
「離」之登記。
全文內容:按夫妻離婚唯有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兩願離婚,及同法第一○五二條所
          列十款情形之一,由一方請求法院判決與他方離婚者為限。本件申請人劉
          某經提出法院之認證書,該認證書則係以李某王某所具之證明書證明劉某
          之配偶已在陷區大陸另行改嫁云云為憑據,依照首開法文,自不能憑以認
          定劉某與其配偶業已離婚,亦不得據以申請變更其戶籍上配偶欄「存」為
          「離」之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