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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246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查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
,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定有
明文。本件陳長生生前向其長官報告,如具備首揭法律諸要件,自可視同
合法遺囑。但改養子女行為,依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前段規定,為雙務
契約及要式契約,故不得以遺囑指定養子女,惟陳廣德如係自幼經陳長生
撫養為子,則依同條但書規定,其收養應認為合法成立。在此所謂「自幼
」,依司法院解釋,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全文內容:查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
          ,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條定有
          明文。本件陳○生生前向其長官之報告,如具備首揭法律諸要件,自可視
          同合法遺囑。但收養子女行為,依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前段規定,為雙
          務契約及要式契約,故不得以遺囑指定養子女,惟陳○德如係自幼經陳○
          生撫養為子,則依同條但書規定,其收養應認為合法成立,在此所謂「自
          幼」,依司法院解釋,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