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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函民字第 11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登記,因繼承人在台無親屬,固不能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但
如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以外之其他親屬者,似可依同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二條聲請法院就其中指定之。
全文內容: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登記,因繼承人在臺無親屬,固不能依
          民法第一一二九條至第一一三一條之規定召集親屬會議,但如有第一一三
          一條所定以外之其他親屬者,似可依同法第一一三二條聲請法院就其中指
          定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9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