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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令刑(二)字第 48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查行刑權時效之起算,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判確定之
日起算。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原裁判確定而言,二個以上之有罪判決,其確
定日期及宣告刑期雖不相同,仍應自原判決確定之日起算。該處認為以甲
說為當,經核尚無不合。
全文內容:查行刑權時效之起算,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自裁判確定之
          日起算。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原裁判確定而言,二個以上之有罪判決,其確
          定日期及宣告刑期雖不相同,仍應自原判決確定之日起算。該處認為以甲
          說為當,經核尚無不合。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