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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5)台令刑(二)字第 27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查張某竊盜案件,雖經法院先後宣付兩個強制工作處分,因執行其中之一
個既已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則另一未經執行之強制工作處分當然無再
行執行之必要,惟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
規定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應於聲請上載明受處分人係先後被宣付兩個
以上之強制工作,俾法院於裁定之際同時諭知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
刑均免其執行。若檢察官於聲請之際,並未載明係受二以上強制工作及刑
之宣告時,法院所為「免其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之裁定,尚難解為係包
括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刑在內。
全文內容:查張某竊盜案件,雖經法院先後宣付兩個強制工作處分,因執行其中之一
          個既已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則另一未經執行之強制工作處分當然無再
          行執行之必要,惟檢察官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
          規定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應於聲請上載明受處分人係先後被宣付兩個
          以上之強制工作,俾法院於裁定之際同時諭知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
          刑均免其執行。若檢察官於聲請之際,並未載明係受二以上強制工作及刑
          之宣告時,法院所為「免其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之裁定,尚難解為係包
          括先後所宣告之保安處分及徒刑在內。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50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