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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參字第 3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
政執行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
徵收,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
務人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的利益)
,代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
提起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全文內容:查建築技術規則其性質係屬一行政命令之法規,人民違反該規則僅得依行
          政法第三條之規定辦理,其因代執行之結果所生之費用自得向義務人徵收
          ,義務人如拒不繳納該項費用時,似難逕送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惟義務人
          因此獲得財產上之消極利益 (財產應支付而未支付所生無形之利益) ,代
          執行之官署或受命代執行之第三人,似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之規定,提起
          請求不當利得返還之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