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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67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本件來函略以嘉義縣梅山鄉圳頭一五九之四○號林地陸厘壹毫,係郭也、
郭達二人共有各持分二分之一,郭也於日據昭和五年 (民國十九年) 三月
十八日死亡,戶籍上記載為絕戶,實際上郭也尚有招婿江廷賀所生三女江
顯、四女江學已於同日創立新戶,依日本民法物權編第二五五條規定,郭
達已取得該共有土地全部所有權,郭達嗣於昭和十五年 (民國二十九年)
七月十八日死亡,已由其子郭通寶繼承其共有權持分二分之一,現郭通寶
申請就郭也之共有權持分二分之一辦理登記云云。查郭也共有土地持分是
否歸郭達所有,須視郭也死亡時有無繼承人而定。按日據大正十一年 (民
國十一年) 勒令第四百零六號及第四百零七號規定,台灣省人間之親屬及
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及第五編繼承,仍適用習慣。查當時
台灣繼承之習慣,郭也死亡時為戶主,須依戶主繼承順位辦理,戶主繼承
既無法定戶主繼承人存在,又未於其生前指定戶主繼人,自應由其親屬會
議選定戶主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此項被選定人不論有無親屬關係及男女差
別,其包括郭也招婿江廷賀所生之三女江顯、四女江學在內,當無待言。
是以本件在未解決郭也之戶主繼承以前,似未便依日本民法物權編第二五
五條規定認郭也之共有土地持分歸郭達所有,由其子郭通寶辦理繼承登記
。
全文內容:本件來函略以嘉義縣梅山鄉頭圳一五九之四○號林地陸厘壹毫,係郭也、
          郭達二人共有各持分二分之一,郭也於日據昭和五年 (民國十九年) 三月
          十八日死亡,戶籍上記載為絕戶,實際上郭也尚有招婿江延賀所生三女江
          顯、四女江學已於同日創立新戶,依日本民國物權編第二五五條規定,郭
          達已取得該共有土地全部所有權,郭達嗣於昭和十五年 (民國二十九年)
          七月十八日死亡,已由其子郭通寶繼承其共有權持分二分之一,現郭通寶
          申請就郭也之共有權持分二分之一辦理登記云云,查郭也共有土地持分是
          否歸郭達所有,須視郭也死亡時有無繼承人而定。按日據大正十一年 (民
          國十一年) 勒令第四百零六號及第四百零七號規定,臺灣省人間之親屬及
          繼承事項不適用日本民法第四編親屬及第五編繼承,仍適用習慣。查當時
          臺灣繼承之習慣,郭也死亡時為戶主,須依戶主繼承順位辦理,戶主繼承
          既無法定戶主繼承人存在,又未於其生前指定戶主繼承人,自應由其親屬
          會議選定戶主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此項被選定不論有無親屬關係及男女差
          別,其包括郭也招婿江廷賀所生之三女江顯、四女江學在內,當無待言。
          是以本件在未解決郭也之戶主繼承以前,似未便依日本民法物權編第二五
          五條規定認郭也之共有土地持分歸郭達所有,由其子郭通寶辦理繼承登記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