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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504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本件已故謝楠亭對於座落基隆市仁愛區中央二小段一二之三號、一八號、
一八之二號、一九之一○號、一九之一三號、二○之二號等七筆土地各有
三分之二持分共有權,其遺產應自死亡開始歸其繼承人謝錦璋、謝錦源、
謝銘鎰、謝游桂英、方謝富美等五人共同繼承,現謝錦璋未得其他繼承人
之授權及同意,擅自單獨處分該項公同共有物與謝寬鴻等,於基隆地方法
院五十二年調字第一四二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調解成立,謝錦璋同意塗
銷謝楠亭在上開土地共有權持分登記,並協同變更登記與謝寬鴻等五人共
有各有五分之一持分名義,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八百十九條第
二項,似難認謝錦璋與謝寬鴻等間調解塗銷及變更共有權持分登記為適
法。
全文內容:本件已故謝○楟對於座落基隆市仁愛區中央二小段一二之三號、一二之五
          號、一八號、一八之二號、一九之一○號、一九之一三號、二○之二號等
          七筆土地各有三分之二持分共有權,其遺產應自死亡開始歸其繼承人謝○
          璋、謝○源、謝○鎰、謝游○英、方謝○美等五人共同繼承,現謝○璋未
          得其他繼承人之授權及同意,擅自單獨處分該項公同共有物與謝○鴻等,
          於基隆地方法院五十二年調字第一四二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調解成立,
          謝○璋同意塗銷謝○楟在上開土地共有權持分登記,並協同變更登記與謝
          ○鴻等五人共有各有五分之一持分名義,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第
          八百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似難認謝○璋與謝○鴻等間調解塗銷及變更共有
          權持分登記為適法。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