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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405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查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係專以保護私權為目的,而與公法關係無涉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判決參照) 。故侵害公權之法律
效果,應專以認許該公權之法律定之,征收稅捐係公權之一種,如有被侵
害情事,除依各該稅法之規定處理外,要無民法有關侵權行為各規定之適
用。本件李萬基、高賜村二人共同偽造娛樂票券并出售圖利,其行為固屬
侵害政府征收娛樂稅之公權,依照首揭說明,似非可得請求賠償損害。
全文內容:查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係專以保護私權為目的,而與公法關係無涉
           (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五號判決參照) 。故侵害公權之法律
          效果,應專以認許該公權之法律定之,征收稅捐係公權之一種,如有被侵
          害情事,除依各該稅法之規定處理外,要無民法有關侵權行為各規定之適
          用。本件李萬基、高賜村二人共同偽造娛樂票券并出售圖利,其行為固屬
          侵害政府征收娛樂稅之公權,依照首揭說明,似非可得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