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其不動產,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一條所定親屬會議,無從獲得該會議之允許時,應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二條規定,得因有召集權人 (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向法院聲請就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決定之。至未成年人楊漢彬
,現年十一歲,就讀國民學校,因生活及學費必須處分其不動產,尤不能
違反上項規定,由其自己經監護人同意與第三人訂立買契約及辦理不動產
移轉登記。
全文內容:本件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利益而處分其不動產,如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
一條所定親屬會議,無從獲得該會議之允許,應依同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
條之規定,得因有召集權人 (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 向法院聲請就其他親屬中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決定之。至未成年人楊○彬
,現年十一歲,就讀國民學校,因生活及學費必須處分其不動產,尤不能
違反上項規定,由其自己經監護人同意與第三人訂立買契約及辦理不動產
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