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按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其遺腹子女即受
胎在妾與家長之關係存續中者,應認與經生父撫育者同 (參照司法院二十
一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 。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本件某乙於四十四年六月四日即與某甲同居,四十八年一月三日舉女某丙
,經某甲認領申報戶籍有案,迄某甲於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為止未
曾分居,其在五十三年三月所生某丁自可認為某甲之遺腹子,依上揭司法
院解釋與法律規定,似可視為某甲與某乙間之婚生子女。
全文內容:按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其遺腹子女即受
胎在妾與家長之關係存續中者,應認與經生父撫育者同 (參照司法院二十
一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 。又民法第一○六五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非婚
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本件
某乙於四十四年六月四日即與某申同居,四十八年一月三日舉女某丙,經
某甲認領申報戶籍有案,迄某甲於五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為止未曾分
居,其在五十三年三月所生某丁自可認為某甲之遺腹子,依上揭司法院解
釋與法律規定,似可視為某甲與某乙間之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