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35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14 日
要  旨:
查被繼承人邢奚榖湘為已故邢伯殼之後妻,即邢炎平之繼母,邢炎平非被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固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之遺
產繼承人,如邢炎平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
十九條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全文內容:查被繼承人刑奚○湘為已故刑○穀之後妻,即刑○平之繼母,刑○平非被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固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之遺
          產繼承人,如刑○平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
          十九條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