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被繼承人邢奚榖湘為已故邢伯殼之後妻,即邢炎平之繼母,邢炎平非被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固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之遺
產繼承人,如邢炎平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
十九條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全文內容:查被繼承人刑奚○湘為已故刑○穀之後妻,即刑○平之繼母,刑○平非被
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固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定之遺
產繼承人,如刑○平係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
十九條之規定,應由親屬會議依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