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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219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4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味全公司等向美國默克藥廠受讓之申請專利案尚未核准部份,是否為
設定質權之標的一節,茲析述如左:查申請專利案尚未核准部份,既已由
該藥廠申請再審查,論其性質,仍屬所謂專利申請權,依專利法第七條之
規定,係得讓與之權利,味全公司等以之設定權利質權,該與民法第九百
條之規定,似無不合。次查申請專利案,在未核准前,固尚無所謂專利權
,但其申請權,仍不失為權利,就其得讓與之特性觀之,且係財產權無疑
,依專利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人既得申請專利,其係專利申請
權之主體,似甚明顯。復查准許以專利申請權為設定質權之標的,係因其
為財產權,且有讓與性,至於將來是否核准專利,係另一問題,後者之決
定權,似不受前者之拘束。
全文內容:關於味全公司等向美國默克藥廠受讓之申請專利案尚未核准部份,可否為
          設定質權之標的一節,茲析述如左:查申請專利案尚未核准部份,既已由
          該藥廠申請再審查,論其性質,仍屬所謂專利申請權,依專利法第七條之
          規定,係得讓與之權利,味全公司等以之設定權利質權,核與民法第九百
          條之規定,似無不合。次查申請專利案,在未核准前,固尚無所謂專利權
          ,但其申請權,仍不失為權利,就其得讓與之特性觀之,且係財產權無疑
          ,依專利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受讓人既得申請專利,其係專利申請
          權之主體,似甚明顯。復查准許以專利申請權為設定質權之標的,係因其
          為財產權,且有讓與性,至於將來是否核准專利,係另一問題,後者之決
          定權似不受前者之拘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9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