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在未辦妥登記前不得逕行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查對於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不得逕行請求強制執行,本部曾於五十
年四月五日以台 50 令參字第一八一四號,及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台
51 令民字第一三六四號先後令知在案,乃澎湖地方法院受理五十一年度
民執字第二四七號,債權人劉○山與債務人陳某間強制執行案件,竟將陳
○名義之不動產予以執行拍賣終結, (該不動產名義上所有人為陳○,陳
○死後由其妻陳○定繼承,陳○定賣與陳×,陳×死後由其子陳某繼承,
前後應辦兩次繼承登記及一次買賣移轉所有權登記均未辦理) ,揆諸前開
部令顯有未合。茲特重申前令,嗣後各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時,應注意債權
人指封之財產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在未辦妥
登記前,不得逕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