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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3)台令民字第 11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06 日
要  旨:
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在未辦妥登記前不得逕行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查對於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不得逕行請求強制執行,本部曾於五十
          年四月五日以台 50 令參字第一八一四號,及五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台
           51 令民字第一三六四號先後令知在案,乃澎湖地方法院受理五十一年度
          民執字第二四七號,債權人劉○山與債務人陳某間強制執行案件,竟將陳
          ○名義之不動產予以執行拍賣終結, (該不動產名義上所有人為陳○,陳
          ○死後由其妻陳○定繼承,陳○定賣與陳×,陳×死後由其子陳某繼承,
          前後應辦兩次繼承登記及一次買賣移轉所有權登記均未辦理) ,揆諸前開
          部令顯有未合。茲特重申前令,嗣後各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時,應注意債權
          人指封之財產是否屬於債務人所有,因繼承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在未辦妥
          登記前,不得逕行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