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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函刑(二)字第 72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查刑法上之易科罰金,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而刑法第四十一
條,對短期自由刑之界限,規定為六月以下有期刑及拘役二種,在數罪併
罰之案件,各罪所宣告之刑,雖均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苟執行刑超過六
月,即不得不認為逾越該條件所定短期自由刑之界限,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三○一條第二款 (舊) 之規定,可知得易科罰金之罪,其所諭知之實際執
行之徒刑應為未超過六月者。來電請將本案轉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一
節,核與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之規定未合,未便辦理。
全文內容:查刑法上之易科罰金,專為受短期自由刑之科處者而設,而刑法第四十一
          條,對短期自由刑之界限,規定為六月以下有期刑及拘役二種,在數罪併
          罰之案件,各罪所宣告之刑,雖均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苟執行刑超過六
          月,即不得不認為逾越該條件所定短期自由刑之界限,參酌刑事訴訟法第
          三○一條第二款 (舊) 之規定,可知得易科罰金之罪,其所諭知之實際執
          行之徒刑應為未超過六月者。來電請將本案轉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一
          節,核與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之規定未合,未便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