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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6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2 月 07 日
要  旨:
查絕家再興,僅承繼舊家名與屬於舊家之本家或分家之性質,既非遺產繼
承,亦非戶主權之繼承,故不生繼承前戶主權利義務之問題 (參照市齒松
平著本島關親族法並相續法大要第五四頁以下) 。本案曹
永山如果確係絕家再興,似難繼承曹呆之遺產,從而曹呆對於該共有土地
之應有部份,依當時有效之日本民法第二五五條之規定,似應歸屬於其他
共有人。
全文內容:查絕家再興,僅承繼舊家名與屬於舊家之本家或分家之性質,既非遺產繼
          承,亦非戶主權之繼承,故不生繼承前戶主權利義務之問題 (參照柿齒松
          平著本島人關親族法並相續法大要第五四頁以下) 。本案曹
          ○山如果確係絕家再興,似難繼承曹○之遺產,從而曹○對於該共有土地
          之應有部份,依當時有效之日本民法第二五五條之規定,似應歸屬於其他
          共有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