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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626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
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曾來
成結婚,生子丙、丁,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其與張結之親屬間
之姻親關係,固已消滅,惟甲乙與丙丁為同母異父姊弟,屬二親等之旁系
血親,而林黃葉與甲乙間二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亦不可能變更,如許林
黃葉收養丙或丁為子,無異以姊弟為叔侄,且養子與生母之前夫成兄弟,
輩分混淆倫常失序莫此為甚,顯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不應准其辦理收養登
記。
全文內容: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曾來
          成結婚,生子丙、丁,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其與張結之親屬間
          之姻親關係,固已消滅,惟甲乙與丙丁為同母異父姊弟,屬二親等之旁系
          血親,而林黃葉與甲乙間二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亦不可能變更,如許林
          黃葉收養丙或丁為子,無異以姊弟為叔侄,且養子與生母之前夫成兄弟,
          輩分混淆倫常失序莫此為甚,顯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不應准其辦理收養登
          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