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曾來
成結婚,生子丙、丁,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其與張結之親屬間
之姻親關係,固已消滅,惟甲乙與丙丁為同母異父姊弟,屬二親等之旁系
血親,而林黃葉與甲乙間二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亦不可能變更,如許林
黃葉收養丙或丁為子,無異以姊弟為叔侄,且養子與生母之前夫成兄弟,
輩分混淆倫常失序莫此為甚,顯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不應准其辦理收養登
記。
全文內容:本件蕭萼原係林黃葉之次媳,已生甲、乙兩女,乃夫張結死後復與蕭曾來
成結婚,生子丙、丁,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之規定,其與張結之親屬間
之姻親關係,固已消滅,惟甲乙與丙丁為同母異父姊弟,屬二親等之旁系
血親,而林黃葉與甲乙間二親等之直系血親關係,亦不可能變更,如許林
黃葉收養丙或丁為子,無異以姊弟為叔侄,且養子與生母之前夫成兄弟,
輩分混淆倫常失序莫此為甚,顯有背於善良風俗,似不應准其辦理收養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