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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475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20 日
要  旨:
按養子女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又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詹阿劍之婚生子
女詹丙南、詹阿俊及詹順妹等既均拋棄其繼承權,揆諸前揭規定,其應繼
分即歸屬於同一順序之養女詹治子,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
定,其應繼分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詹巫酉妹平均,各得二分之一。
全文內容:按養子女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又法定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
          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詹○劍之婚生子
          女詹○南、詹○俊及詹○妹等既均拋棄其繼承權,揆諸前揭規定,其應繼
          分即歸屬於同一順序之養女詹○子,依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
          定,其應繼分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詹巫○妹平均,各得二分之一。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