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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451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查台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台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
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
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
義務之人科以罰鍰。
全文內容:查臺灣省各級漁會負責人逾期不移交者,依臺灣省各級漁會交接注意事項
          第九條之規定,雖應移送法院辦理,惟此項案件仍應循通常訴訟程序起訴
          ,經取得執行名義後始得執行,並非逕依該項行政命令即可執行。惟主管
          行政官署遇有此類案件,似得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對該違反移交
          義務人科以罰鍰。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8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