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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45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8 月 08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所遂行公益事業之目的,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固以遂行公益事業為目的,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惟茲所謂目的
          係指終局之目的而言,故苟投資於營利事業,但仍將所得利益用於公益事
          業者,似尚不失為公益法人,與其目的似尚無牴觸。
資料來源:
宗教法令彙編 (85年11月版) (二) 第 4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