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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38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01 日
要  旨:
查「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推定時以家中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
年長者為之」,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前段所明定。本件周祥宗與周
文榮如係同居之同母兄弟,揆諸該條規定,似可由周文榮以家長身份為周
祥宗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查「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
          者以年長者為之」,為民法第一一二四條前段所明定。本件周○宗與周○
          榮如係同居之同母兄弟,揆諸該條規定似可由周○○以家長身份為周○○
          之監護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6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