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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271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13 日
要  旨:
查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方法之規定,於該編施行前為遺囑者不適用之,此
觀該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從而本件所謂日據時代法院公證人公證
之遺囑如係真實,且未具同編第三章第五節撤銷之情形者,似有同章第五
節所規定遺囑之效力。
全文內容:查民法繼承編關於遺囑方法之規定,於該編施行前為遺囑者不適用之,此
          觀該編施行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從而本件所謂日據時代法院公證人公證
          之遺囑如係真實,且未具同編第三章第五節撤銷之情形者,似有同章第五
          節所規定遺囑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5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