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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函民字第 00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1 月 08 日
要  旨:
查祭祀公業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係屬各派下之公同共有,故各派下之權利
義務,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之規定,似應依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定之從而
祭祀公業中一派下死亡時,除其規約對繼承人另有規定者,應依該規約外
似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其繼承人,由其承繼被繼承人之派下權
,如依法無人繼承時,其派下權似歸併於殘存之全體派下而增加各派下權
之份量  。從而本件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別有規定外,似尚難由該死亡之
派下之兄以其子之名義繼承其派下權。
全文內容:查祭祀公業依最高法院之見解,係屬各派下之公同共有,故各派下之權利
          義務,依民法八二八條之規定,似應依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定之從而祭祀公
          業中一派下死亡時,除其規約對繼承人另有規定者,應依該規約外,似應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定其繼承人,由其繼承被繼承人之派下權,如依法無
          人繼承時,其派下權似歸併於殘存之全體派下而增加各派下之派下權之份
          量 (參照柿齒松平著祭祀公業並臺灣於特殊法律研究第六六頁以下
          第七五頁以下) 。從而本件除該祭祀公業之規約別有規定外,似尚難由該
          死亡之派下之兄以其子之名義繼承其派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