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因重徒刑之執行而不能開始輕徒刑之執行,其輕徒刑係因法律之規定而 不能開始執行,如經過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期 間,則其行刑權係因時效之完成而消滅。在時效未完成時,聲請由指揮之 檢察官變更先執行輕罪部分徒刑,並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因重徒刑之執行而不能開始輕徒刑之執行,其輕徒刑係因法律之規定而 不能開始執行,如經過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期 間,則其行刑權係因時效之完成而消滅。在時效未完成時,聲請由指揮之 檢察官變更先執行輕罪部分徒刑,並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