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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2)台令刑(五)字第 404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11 日
要  旨:
查因重徒刑之執行而不能開始輕徒刑之執行,其輕徒刑係因法律之規定而
不能開始執行,如經過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期
間,則其行刑權係因時效之完成而消滅。在時效未完成時,聲請由指揮之
檢察官變更先執行輕罪部分徒刑,並無不可。
全文內容:查因重徒刑之執行而不能開始輕徒刑之執行,其輕徒刑係因法律之規定而
          不能開始執行,如經過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期
          間,則其行刑權係因時效之完成而消滅。在時效未完成時,聲請由指揮之
          檢察官變更先執行輕罪部分徒刑,並無不可。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