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參字第 67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0 月 00 日
要  旨:
查我國公益法人 (如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董事及董事長之國籍,所
以未設有限制之規定,乃因法律認為此類法人不僅有助於社會公益,且有
利於社會經濟,故此類法人之設立,董事長及董事之國籍自不宜加以限制
,此自營利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應受國籍之限制 (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三
項,惟該項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暫停適用) ,從其反
面推理即明。本件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原代電請求:「外人擔任我國法人之
董事長及董事,是否可限定與我國有邦交國家之人士」一節,據上所述,
如外人擔任公益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其國籍似無需限於我國有邦交之人
士較為妥適。
全文內容:查我國公益法人 (如財團及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董事及董事長之國籍,所
          以未設有限制之規定,乃因法律認為此類法人不僅有助於社會公益,且有
          利於社會經濟,故此類法人之設立,董事長及董事之國籍自不宜加以限制
          ,此自營利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應受國籍之限制 (公司法第一九三條第三
          項,惟該項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暫停適用) ,從其反
          面推理即明。本件台灣省政府民政廳原代電請求:「外人擔任我國法人之
          董事長及董事,是否可限定與我國有邦交國家之人士」一節,據上所述,
          如外人擔任公益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其國籍似無需限於我國有邦交之人
          士較為妥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