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關於「派員駐廠占有」是否發生質物移轉效力一節,若依雍興公司原
函所稱「……泰隆既將質物棉紗或半成品移交本公司所派人員占有,本公
司對質物即有事實上管領之力,非經本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奪」
,則該公司對於質物既有事實上管領之,此項派員駐廠占有,當可發生質
物移轉之效力,反之所派駐廠之人對於質物若無事實上管領能力,縱使形
式上已派員駐廠,亦不生質物移轉之效力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九號
解釋) 。
全文內容:本件關於「派員駐廠占有」是否發生質物移轉效力一節,若依雍興公司原
函所稱:「....泰隆既將質物棉紗或半成品移交本公司所派人員占有,本
公司對質物即有事實上管領之力,非經本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奪
」,則該公司對於質物既有事實上管領之力,此項派員駐廠占有,當可發
生質物移轉之效力,反之所派駐廠之人對於質物若無事實上管領之力,縱
使形式上已派員駐廠,亦不生質物移轉之效力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
九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