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當 為法所准許,其原有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亦非不得 供證據上之參考。至該雙方當事人如能依照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 成立協議離婚,則其手續當較簡捷。
全文內容:本件僑民如委託代理人,向我國最高法院聲請指定管轄提起離婚之訴,當 為法所准許,其原有之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亦非不得 供證據上之參考。至該雙方當事人如能依照我國民法第一○五○條規定成 立協議離婚,則其手續當較簡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