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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67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12 月 29 日
要  旨:
查聲請死亡宣告必須失蹤人生死不明,即其究為生存抑或死亡均不克證明
之謂,倘自然人已確實死亡,徒因無法證明,似尚與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
未符。
全文內容:查聲請死亡宣告必須失蹤人生死不明,即其究為生存抑或死亡均不克證明
          之謂,倘自然人已確實死亡,徒因無法證明,似尚與聲請死亡宣告之要件
          未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