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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389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查祭祀公業之派下權,與普通家產繼承不同,並不以家屬之身分為要件,
王老善雖入贅呂家但與其本生家既不喪失親屬關係,則其派下權似尚不因
而喪失,至其與呂氏甜所生仍從父姓之長男王方貴、三男王風源,既屬王
氏族人,則對于王海祭祀公業似尚享有派下權。
全文內容:查祭祀公業之派下權,與普通家產繼承不同,並不以家屬之身分為要件,
          王○善雖入贅呂家,但與其本生家既不喪失親屬關係,則其派下權似尚不
          因而喪失,至其與呂氏○所生仍從父姓之長男王○貴、三男王○源,既屬
          王氏族人,則對于王○祭祀公業似尚享有派下權。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