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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函民字第 16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4 月 09 日
要  旨:
查本件莊正一郎雖被日人認領變為日籍,與其生母斷絕母子關係,惟查自
然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斷絕,則該莊正一郎於其生母莊玉珠死亡時,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對其遺產似仍不喪失其繼承權。惟國籍法既
規定喪失國籍者喪失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 (第十四條第一款參照) ,
則繼承之標的物中如有依法外國人不得享有者,該莊正一郎當亦不得享有
之。
全文內容:查本件莊正○○雖被日人認領變為日籍,與其生母斷絕母子關係,惟查自
          然血親關係依法不得斷絕,則該莊正○○於其生母莊○○死亡時,依民法
          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對其遺產似仍不喪失其繼承權,惟國籍法既規定喪
          失國籍者喪失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 (第十四條第一款參照) ,則繼承
          之標的物中如有依法外國人不得享有者,該莊正○○當亦不得享有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