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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令刑(五)字第 083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24 日
要  旨:
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
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
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全文內容:查刑法第八十四條行刑權時效期間係對各個犯罪之行刑權規定者,有數罪
          併罰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各該犯罪之裁判確定時分別起算,並應以各該
          犯罪之宣告刑為計算標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3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