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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1)台令刑(五)字第 0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1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查行為之處罰,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以故意為要件,然故意以對符合於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有所認識,為其重要內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
一項之罪,其處罰之原因,在於其和姦之對象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女子,即以此項年齡上之限制為犯罪特別構成要件,其認識並為故意之內
容,但是否有此認識,仍應從客觀之事實,予以調查。
全文內容:查行為之處罰,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以故意為要件,然故意以對符合於
          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有所認識,為其重要內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
          一項之罪,其處罰之原因,在於其和姦之對象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女子,即以此項年齡上之限制為犯罪特別構成要件,其認識並為故意之內
          容,但是否有此認識,仍應從客觀之事實,予以調查。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4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