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時,其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我民法
固無類似結婚禁止之限制條文,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
女相同,則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
當者,不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有
案。是收養關係中如有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
內,而其輩分不相當,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
二 依上說明本案收養關係,依法自應認為無效,其收養者官粉妹既已死
亡,其利害關係人又未向法院提收養無效之訴,該養子之本生父隨滿
既對該無效之收養登記申請註銷,揆諸前開解釋,該管戶籍機關,似
可依職權准予註銷該收養關係之登記。
全文內容:一 查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時,其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我民法
固無類似結婚禁止之限制條文,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女相
同,則旁系血親在八等親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
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有案。是收養關
係中如有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而其輩分不相
當,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二 依上說明本案收養關係,依法自應認為無
效,其收養者官○妹既已死亡,其利害關係人又未向法院提收養無效之訴
,該養子之本生父隨○瑞既對該無效之收養登記申請註銷,揆諸前開解釋
,該管戶籍機關,似可依職權准予註銷該收養關係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