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參字第 3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一  查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時,其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我民法
    固無類似結婚禁止之限制條文,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
    女相同,則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
    當者,不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有
    案。是收養關係中如有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
    內,而其輩分不相當,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
二  依上說明本案收養關係,依法自應認為無效,其收養者官粉妹既已死
    亡,其利害關係人又未向法院提收養無效之訴,該養子之本生父隨滿
    既對該無效之收養登記申請註銷,揆諸前開解釋,該管戶籍機關,似
    可依職權准予註銷該收養關係之登記。
全文內容:一  查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成立時,其間原有親屬關係者,我民法
          固無類似結婚禁止之限制條文,惟養子女之關係,原則上既與婚生子女相
          同,則旁系血親在八等親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
          得為養子女,以免淆亂,前經司法院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有案。是收養關
          係中如有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以內,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而其輩分不相
          當,其收養行為自屬無效。二  依上說明本案收養關係,依法自應認為無
          效,其收養者官○妹既已死亡,其利害關係人又未向法院提收養無效之訴
          ,該養子之本生父隨○瑞既對該無效之收養登記申請註銷,揆諸前開解釋
          ,該管戶籍機關,似可依職權准予註銷該收養關係之登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6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