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日據時代因戶主權喪失而開始之戶主或財產繼承有關之規定
全文內容:查臺灣省於日據時代關於本省人之親屬繼承事項,適用習慣 (日本大正十
一年敕令第四○七號) ,按當時習慣因戶主權之喪失而開始之戶主或財產
繼承、其繼承人必須係男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無論嫡庶私生血親或準血
親) ,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族為限,因別居異財或分家等原因而離家者
,雖係被繼承人之嫡出男子,亦無繼承權 (日本昭和四年上字第一九號同
年四月十九日判決參考) 。被繼承人無上開法定繼承人,得以遺囑為指定
(隱居時由隱居人指定) ,或由親屬協議選定繼承人,指定或選定之繼承
人,亦無妨以女子或非家屬者充之 (臺法月報昭和五年民間第十三質詢參
考) 。又戶主繼承與家產繼承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僅繼承戶主權有屬於前
戶主之財產權 (家產) ,不併為繼承者,則所不許 (日本昭和十年上民第
七四號同年五月一日高等法院上告部判決參考) 。因欠缺法定繼承人而被
選定為戶主繼承人者,視為就家產繼承一併被選定為繼承人 (日本昭和十
二年上民第一九九號同年十一月十三日高等法院上告部判決參考) 。就戶
主繼承人為指定者,應就財產繼承一併指定繼承人,僅為指定戶主繼承人
之明示,推定並為財產繼承人之指定 (柿齒松平著本島關親屬
法相續法大要四○○頁四○一頁參考) 。來函所述戶主翁鄒○○於日據時
代大正十二年三月二日死亡,依當時戶籍謄本之記載,並無法定之戶主繼
承人,其次女翁○既登記繼承戶主,雖其繼承戶主之原因並未明白記載,
惟依上述當時習慣,其非指定繼承人,即為選定繼承人,二者必居其一,
否則,戶籍機關斷不能准其登記為戶主,基於當時家產與家有不可分關係
,指定或選定戶主繼承人者,應併就其財產而繼承,從而被繼承人翁鄒○
○之財產,以認指定或選定之戶主繼承人翁○有繼承權為相當。至邱○○
於繼承開始時已別居異財另創一家,並非被繼承人之家族,則對於被繼承
人之財產,似無繼承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