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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民字第 63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7 日
要  旨:
查收養之協議終止,必須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當事人有終止關係之合意,
如當事人一方既已死亡,即不得終止收養。本件收養關係,於養父母生前
當事人既未依法終止,則於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法定血親
關係,當仍行存縱,自無再行協議終止之餘地,從而養父之後妻與養子,
雖於法院成立調解協議終止,依法亦不能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
全文內容:查收養之協議終止,必須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當事人有終止關係之合意,
          如當事人一方既已死亡,即不得終止收養。本件收養關係,於養父母生前
          當事人既未依法終止,則於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法定血親
          關係,當仍行存續,自無再行協議終止之餘地,從而養父之後妻與養子,
          雖於法院成立調解協議終止,依法亦不能發生終止收養之效力。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7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