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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民字第 57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11 月 06 日
要  旨:
查台灣日據時適用之日本物權編即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共有者之一人
拋棄其應有部份或無繼承人而死亡時,其應有部份歸屬於其他共有者」。
本件共有人梁元既死亡於民國十年一月十八日,死亡後絕戶自有該條之適
用,本件台灣省政府原議意見尚屬正確。
全文內容:查臺灣日據時適用之日本物權編即民法第二五五條規定:「共有者之一人
          拋棄其應有部分或無繼承人而死亡時,其應有部份歸屬於其他共有者」。
          本件共有人梁○既死亡於民國十年一月十八日,死亡後絕戶自有該條之適
          用,本件臺灣省政府原議意見尚屬正確。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5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