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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0)台函民字第 30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查外國立法例固有得對於死者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例如瑞士民法第三○七
條三項規定:「對生父之繼承人亦得請求認領」,日本民法第七八七條規
定:「子、子之直系卑親屬或此等人之法定代理人,得提起認領之訴,但
經過父或母死亡之日三年者,不在此限」。然吾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之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者 (民法一○六七條一項) ,
係指對於現在生存之生父請求認領而言,對已死亡之生父,自無認領請求
之方法 (司法院二三年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 ,縱在訴訟繫屬中生父死
亡,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亦無承受訴訟之規定,訴權應歸消滅,訴訟視為終
結 (民事訴訟法第五九二條第一項第五七六條) 。從而本件王瑞清之生父
王滿德,既於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二日死,依現行法之規定,不能對於已死
亡之生父提起請求認領之訴。
全文內容:查外國立法例固有得對於死者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例如瑞士民法第三○七
          條三項規定:「對生父之繼承人亦得請求認領」,日本民法第七八七條規
          定:「子、子之直系卑親屬或此等人之法定代理人,得提起認領之訴,但
          經過父或母死亡之日三年者,不在此限」。然吾國民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之
          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者 (民法第一○六七條一項)
          ,係指對於現在生存之生父請求認領而言,對已死亡之生父,自無認領請
          求之方法 (司法院二三年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 ,縱在訴訟繫屬中生父
          死亡,民法及民事訴訟法亦無承受訴訟之規定,訴權應歸消滅,訴訟視為
          終結 (民事訴訟法第五九二條第一項第五七六條) 。從而本件王○清之生
          父王○德,既於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二日死亡,依現行法之規定,不能對於
          已死之生父提起請求認領之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657 頁